2025-10-12 10:39 点击次数:88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远不止于一张印有信息的包装纸。它是企业面向消费者的第一道“名片”,是传递品牌价值、建立市场信任的核心载体,更是企业合规经营与风险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标签的合规性,本质上是企业管理水平的微观体现,是品牌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庄严承诺。为帮助企业管理者、品控及市场部门系统性地规避这些风险,特此分享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的11个错误。希望能成为您企业品质管理工具箱中的实用利器,助您守护品牌声誉,行稳致远。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1
标示具有保健、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这是一类典型的违反基本条款第3.6条的案例。部分生产企业在广告中为博取消费者关注、追求宣传效果,对产品或其成分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或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
例如:“天山雪莲饮品”宣称具备“养气、养颜、养血”等功效;“盐焗鸡爪”则介绍“多吃不仅能软化血管,还具有美容功效,其中所含四种蛋白质成分可有效抑制高血压”。
展开剩余85%(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2
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这是一类常见的食品名称标示不规范现象,多发生于使用某一食品名称修饰另一种食品,但实际上并未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该修饰成分,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例如:“奶油瓜子”若未添加奶油,则应规范标注为“奶油味瓜子”;同样,配料中使用代可可脂而非可可脂的产品,不应直接命名为“巧克力”,而应明确标识为“代可可脂巧克力”,且“代可可脂”与“巧克力”须使用同一字号。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3
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标准明确规定“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有一产品命名为“熬点”,其真实属性是复合调味料,在命名时一定要把“复合调味料”标明;《GB10789-2007饮料通则》中规定果汁含量>10%方可命名为果汁饮料,但仍然有些产品果汁含量达不到要求仍命名“果汁饮料”也属于产品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4
配料表标题标示不规范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如使用“主要成分”、“成分”、“主料”“辅料”等均不规范,但除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其可以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5
未标明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根据标准规定,若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则应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该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括号内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其原始配料。若该复合配料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免于标示其原始配料:一是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二是在食品中的总添加量低于25%。
例如,“汉堡调味粉”“肉味粉”等目前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因此应规范标示为:汉堡调味粉(小麦粉、食盐…)、肉味粉(猪骨、酱油、淀粉、植物油…)。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6
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未按照标准要求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只标明其功能名称,例如乳化剂、抗氧化剂等;同时部分食品添加剂书写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如a-淀粉酶、单甘脂,应正确标示为a-淀粉酶、单硬脂酸甘油酯。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7
净含量和规格标示不规范标准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也即净含量的标题一定为“净含量”,如使用净重、毛重等都属于净含量标题标示不规范。部分不规范情况还包括净含量未使用法定计量“0.250kg”、“2公单位,如“净含量2500g斤”、“4700ml”均不规范,正确的标示应为应分别为2.5kg(质量>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为kg或千克)、250g(质量<1000g,应当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克或g)、2kg、4.7L(体积>1000ml,应当使用的单位为升或L,I)。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相应相应要求也是常见的不规范。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8
配料的定量标示
标准中4.1.4.1和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本产品特别添加深海鱼油”“本产品选用比利时巧克力”“不含蔗糖”等。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09
产品执行标准与产品不符
这是近一年来投诉较多的一类案例。如裱花蛋糕产品执行标准GB/T20977《糕点通则》,但其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于裱花蛋糕和月饼:干烧黄豆执行GB/T22106《非发酵豆制品》,但此产品无制浆工艺。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10
产品质量等级标示不规范
此类案例虽不多见,但反映出生产企业在管理上的随意性。如“香蕉片”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但标注为“一级品”;枸杞产品,标准GB/T18672中分为特优、特级、甲级、乙级四等标示为“一级”“甲等”等形式均属于标示不规范。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11
贮存条件及保质期标示不规范
此类案例由“福喜事件”引发,经标准起草方确认,凡标示“冷冻12个月冷藏3个月”等类似内容的,均被认定为标示形式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争议)。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12
能否将团体标准作为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创新管理司:
企业产品执行团体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团体标准组织的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
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企业执行其产品相应团体标准的,还应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团体标准立项研制与应用 / 国行地团标制修订与参编 / 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等 后台联系建圈强链标准培优中心工作人员在线咨询)
发布于:四川省